(壹)郵運進口貨物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二)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郵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第六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申報後,未按照海關總署規定遞交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予以撤銷報關單電子數據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重新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計算滯報金起征日。
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後依法撤銷原報關單電子數據重新申報的,以撤銷原報關單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第七條 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提取作變賣處理後,收貨人申請發還余款的,比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計征滯報金。滯報金的截止日為該三個月期限的最後壹日。第八條 進口貨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報而產生滯報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間不計算在滯報期間內。扣留或者扣押期間起止日根據決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門簽發的有關文書確定。第九條 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壹元的部分免予計征。
征收滯報金的計算公式為: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0.5‰ × 滯報期間
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第十條 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應當向收貨人出具滯報金繳款通知書。海關收取滯報金後,應當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壹印(監)制的票據。
不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減免滯報金情形的,海關可以直接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壹印(監)制的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註。
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減免滯報金情形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收到滯報金繳款通知書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海關申請減免進口貨物滯報金。經海關審核批準免予征收滯報金的,由現場關員憑有關批復在系統中予以核註;如經海關審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滯報金的,海關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壹印(監)制的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註。
若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上稅費支付”系統繳納滯報金的,按照“網上稅費支付”的操作程序辦理滯報金的征收手續。第十壹條 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產生滯報的,由進境地海關征收滯報金;在指運地產生滯報的,由指運地海關征收滯報金。第三章 滯報金的減免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申報地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壹)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二)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於政府間或者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於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者其他特殊貨物的;
(三)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四)因海關及相關司法、行政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