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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是: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證明責任,是指訴訟中承擔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上的義務。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在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敗訴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法院認為自訴人控訴證據不足時,可要求補充,如提不出足夠證據,有權駁回自訴。如被告人提出反訴,反訴人負有證明責任。法庭在當事人提證的基礎上,對爭執事實不清時,應主動在庭內外調查,事實調查清楚後,才能處理,不能消極地依靠雙方提證。

法律不允許犯嫌、被告人搜集證據,防止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所以犯嫌、被告人不應承擔定罪的證明責任。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有關量刑的證據,在量刑上有主張就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九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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