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立法目的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任務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壹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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