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信息化發展遵循統籌規劃、資源***享、務求實效、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加大信息化發展的經費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發展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壹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科技、通信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本市國家機關編制的本部門和本行業、本系統的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第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趨勢和要求以及職責權限,制定並及時完善有關信息化標準。

單位和個人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信息化標準。

市和區、縣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關信息化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創新,並通過政府采購、宣傳教育、培訓考核等活動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應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九條 本市鼓勵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市民的信息化知識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本市建立並完善基礎課程體系,在中小學校普及信息技術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開展信息化宣傳、教育和科普活動。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設第十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依法進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監理;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壹條 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過資質認證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攬或者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相應領域內的信息化工程;已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工程。第十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計劃,由市和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並監督落實。第十三條 使用政府投資新建信息化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立項審批前,應當通過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審查;使用政府投資對信息化工程進行改建、擴建、運行維護的,建設單位在報財政部門審批經費前,應當通過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審查。

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報審的信息化工程的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組織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於不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條所規定審查要求的信息化工程,不予審查和審批通過。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已建信息化工程的整合工作。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信息化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對使用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信息化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參加。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信息化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當對信息化工程承擔保修責任。

使用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

  • 上一篇:中國民營企業十強是 ?
  • 下一篇:註冊房地產公司有哪些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