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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摩擦中的“201”、“301”條款

美國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包括201條款(防止貿易損害)、232條款(國家安全)、301條款以及超級301條款(不公平貿易和授權總統進行報復措施)、337條款(知識產權保護)等。這些條款用國內標準評價國際貿易,奉行單邊主義。

201條款。《美國1974年法案》第201節。根據201條款,如果國內行業受到由於進口增多而造成的實質性損害或威脅就可以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實施補救性措施。ITC負責確認進口增多是否造成了損害。如果委員會得出了肯定性的結論,就會向總統推薦實施緊急性的補救措施。美國總統決定是否實施補救性措施。2001年6月,美國總統布什指示貿易代表辦公室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201條款下啟動有關鋼鐵進口對美國國內鋼鐵產業影響的調查,其後決定對10個進口鋼材品種征收8%~30%的關稅。

301條款。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第301條款的簡稱,其主旨在於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是否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1988年,美國國會對301條款作了修改,增加了“超級301條款”和“特別301條款”。“超級301條款”主要針對限制美國產品和勞務進入其市場的國家,“特別301條款”則針對那些對知識產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按照兩項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可自行對上述國家進行認定、調查和采取報復措施。每年三四月份,美國便會發布“特別301評估報告”,全面評價與美有貿易關系的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並視其程度,依次分成“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壹般觀察國家”。對於“重點國”,美國將與之談判;若談判未果,則實行高關稅等報復手段。(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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