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投資者是否必須以外幣投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投資者是否必須以外幣投資?

壹、關於外商以外幣或境外人民幣出資外商以外幣或境外人民幣出資相關規定散見於三資企業法配套行政法規、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繼承者商務部有關規範性文件: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2.《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3.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外商以人民幣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綜函字第492號):國家鼓勵外商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曾在給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的回函中提及:目前,原則上仍不允許外商以非利潤形式的人民幣出資。5.《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第889號,該文件目前已停止執行)第二條明確規定兩類境外人民幣可由外商直接用於境內投資:(壹)外國投資者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以及從中國境內依法取得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二)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人民幣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6.《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第壹條:本公告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投資者,下同)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來華開展新設企業、增資、參股或並購境內企業等外商直接投資活動。

二、關於外商以境內人民幣出資或增資實際上,法律及相關文件並未禁止外商以境內人民幣出資或增資,但其人民幣來源必須符合以下規定:1.人民幣利潤。《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外商以人民幣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綜函字第492號)對外商以人民幣利潤出資進壹步作出具體規定,重申:作為外商出資的人民幣,必須是該外商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且向審批機關出具其所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證明及該企業納(免、減)稅證明,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方可以人民幣出資。2.因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以人民幣再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匯復〔2000〕129號)中將外商用作出資的境內人民幣範圍擴大至其從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及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第六條規定外商通過其從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減資所得人民幣也可用於境內出資。外商利用上述人民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匯出資同樣的待遇。3.收購類、費用類、保證類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中結匯與劃轉的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第壹條“外國投資者賬戶和出資管理”中規定:對收購類、費用類、保證類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若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上述賬戶資金余額可轉入企業資本金賬戶,從上述賬戶結匯與劃轉的資金均可憑外匯局開立的相應核準件作為外方出資並辦理驗資手續。4.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詳見匯發[2003]30號第3點。綜上,外商獲得的境內人民幣只要符合以上規定,經批準就可以作為外方出資或增資。所以,不能壹概地認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的貨幣出資只能是外幣或境外人民幣出資。

PS:2012年11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已經明確取消原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保證類、投資類、費用類),取消外商投資企業以屬於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已登記外債(可含利息)轉增企業註冊資本核準,以及外國投資者以境內利潤、股權轉讓、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合法所得再投資核準。2014年6月17日,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4]314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1.投資者以現匯或跨境人民幣出資的,企業需提交銀行進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報文;……4.以境內人民幣投資的,需提交利潤來源企業的批準證書、產生利潤年度財務報表、有關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或清算所得來源企業清算報告;或股權轉讓所得企業的批準證書、與股權轉讓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三、結論經過以上法律及相關文件的梳理,我們發現,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如果以貨幣出資,既可以選擇外幣,也可以選擇人民幣(境內、境外均可),只不過選擇境內人民幣出資要提供額外的證明材料,而選擇外幣或境外人民幣出資,則無特別要求。換句話說,外商以外幣出資為原則,以人民幣出資為例外(當然,返程投資是例外中的例外,因為就本人了解到的深圳情況而言,返程投資基本上是通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實現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外商還是以外幣投資為主)。至此,題主的疑問可表述為:為什麽外商以境內人民幣投資要受到特別的“關照”?這其實是壹個政策解讀問題,而規則制定者的意圖並不難發現:1.防止套匯,維護外匯安全;2.確保外商作為出資的境內人民幣來源合法。實際上,早在1988年12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人民幣投資問題的批復》((88)匯管條字第1054號)中就明確指出,外商投資必須以外匯投入;人民幣投資僅限於外商從其合資的企業中所獲人民幣利潤,同時出具當地外匯管理分局的證明;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均以套匯論處。而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證明材料的要求中則非常明顯地體現了主管部門對外商境內人民幣來源合法性的重視和關心。

  • 上一篇:中國知識產權產業報告
  • 下一篇:豬八戒的優缺點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