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創作作品,壹方面是為了自身利益,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另壹方面也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作家創作作品後,希望作品能夠產生經濟價值,這涉及到轉讓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讓作品進入產業市場等問題。但是,當受讓人或被許可人與作者協商時,通常會要求作者證明他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作,即修改作品的所有權屬於受讓人。當然,轉讓人或被許可人也不希望他們的作品在進入產業市場後被他人起訴侵犯著作權。要使交易順利而安全,作者必須證明他是作品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作者的作品進行了版權登記,作者的版權登記證書就會讓被許可人消除顧慮,放心地與作者進行交易,這樣也促進了作品的使用。
著作權登記能有效維護作者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所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能為權利人打擊侵權盜版起到證明作用。版權登記是保護作者權利的第壹步;其次,各地版權局通過發布已登記作品、建立已登記作品信息查詢系統等方式,加強對已登記作品的保護,使潛在的版權購買者能夠查詢已登記作品;第三,各地版權局對已登記作品采取有力的行政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已登記作品的保護,尤其是當這些作品遭到侵權(如盜版)時,可以通過強有力的行政力量打擊益版等方式,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數字化作品而言,更有必要進行作品版權登記。
由於數碼照片、彩鈴彩信、網遊動漫、博客文章等數字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極易被復制,從而使這些作品的盜版變得更加容易。通過著作權登記後,借助行政機關的力量,可以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比如,建立北京數字作品版權登記平臺,增強了版權歸屬確認能力,有效保護數字作品不受非法篡改,有力打擊了網絡侵權行為,提高了版權執法水平。
在版權糾紛中,雖然可以提供手稿和相關的協議來證明,但是對於壹些未出版的作品來說,要證明它們是原創者是非常困難的,而且提供證據也非常困難。如有著作權登記,則由各地作品登記機構對作品歸屬進行審查,審查後的作品登記,更為客觀,更具證明力。比如北京市版權局在申請註冊作品時,就進行了與實質審查相似的審查,要求作者親自去版權局陳述自己的創作經驗,版權局對作者的創作能力進行審查。
同時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說明,這樣比較嚴格的審查之後所簽發的版權登記證書證明力也是比較強的。現實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在處理著作權糾紛時,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人推定為權利人,也是對著作權登記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