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是為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五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第三條?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
第七條?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培養中醫藥人才。
第八條?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國家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應用。
第十條?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