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法院其職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審理壹審刑事案件的上訴:中級法院是壹審刑事案件的上訴法院,對於壹審判決不服的被告或者原告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審理壹審民事、行政案件:中級法院也是壹審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主要審理涉及較大金額或者重大影響的案件;
3、審理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訴:中級法院還是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訴法院,對於基層法院的壹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4、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執行案件:中級法院還負責對基層法院的執行案件進行監督和指導,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5、審理其他案件:中級法院還可以審理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如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案件等。
綜上所述,建議在審理案件時,中級法院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審判,確保審判結果公正、合法、有效。同時,中級法院還應加強對基層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提高基層法院的審判水平和工作效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