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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應用有哪些規定?

種子法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應用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進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促進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國家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生產、更新、推廣,鼓勵品種選育與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對在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的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滿足生產需要,在發生災害時調劑余缺,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儲備的種子應定期檢查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條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跟蹤監管,及時公布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禁止采集、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采伐林木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國家對種質資源進行系統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並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點。種質資源庫、種質保存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種質資源是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占用種質資源、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壹條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享受國家優惠的計劃;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從國外引進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和登記

第十二條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前沿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育種、主要造林樹種和無性繁殖材料育種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搭建技術研發平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本為紐帶、產學研共享利益、共同承擔風險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財政資金支持的育種發明專利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主要由財政資金支持的育種成果轉讓許可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下交易。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培育林木良種而建立試驗林、試驗林、優樹采集區和基因庫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準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應當通過國家或者省審定後方可推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由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專屬性、壹致性和穩定性的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平、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有利於產量、品質和抗性的提高和協調,有利於推廣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制定和修訂審批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的意見。

第十六條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資料、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審定結論等在內的審定檔案,確保可追溯性。依法公布的通過審定的品種的相關信息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接受監督。

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相關試驗檢測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育種、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對其自主開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試驗,由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應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性,並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未通過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布,並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布,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同壹適宜生態區域內引進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的,引進者應當將引進的品種和區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進本地區非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和審定的區域合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壹條已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存在嚴重的不可克服的缺陷,不適宜繼續推廣和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和銷售。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應當在推廣前進行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範圍,應當按照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消費安全和種子使用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和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品種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性,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名稱、來源、特征特性、選育過程、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試驗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公告。

登記品種的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虛假的,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將取消該品種登記,並將申請人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已登記的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的,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不得進行廣告宣傳、推廣和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不得作為良種推廣和銷售,但確需在生產中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可。

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農作物品種,不得進行廣告宣傳或者推廣,不得以已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托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已經人工繁殖或者發現的列入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進行改良,對具有新穎性、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名稱適當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和批準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學技術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和成果轉化。已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推廣應用的,育種者將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壹個植物新品種只能被授予壹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壹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該植物新品種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同時,植物新品種權授予首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規定、危害公眾利益和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得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的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近似的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是植物新品種授權後的通用名。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1)只用數字表示;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植物新品種的特性、特征或者育種者的身份容易被誤解的。

同壹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和銷售時只能使用同壹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壹致。

第二十八條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專有權。未經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商業目的再用於生產另壹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人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和其他科學研究活動;

(二)農民自用授權品種的育種材料。

第三十條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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