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如下:
1,沒有仲裁協議;
2.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6.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仲裁的特點如下:
1,具有更大的選擇性,仲裁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仲裁機構、指定仲裁員、選擇審理方式;
2.仲裁解決爭議的範圍很小。仲裁的範圍限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實踐中,多為法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基於保密原則;
3、實行壹裁終局制度,即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六條中國國際商會可以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第七十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