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缺陷
《知識產權協定》主要規定了版權及相關權利(包括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匯編)、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信息等的保護。與《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華盛頓公約》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規定相協調。該協議主要規定了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水平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和力度的要求。
與《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相比,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保護對象不全面。我國相關立法的保護對象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匯編、未公開信息(即商業秘密),但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和地理標誌不受保護。(2)救濟措施不完備。比如《商標法》和《專利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專利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是終局的;沒有規定司法當局可以采取臨時措施。(3)防護達不到要求。比如,著作權侵權人向權利人提供的民事賠償,往往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
二、適應WTO需要完善知識產權立法。
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我國新制定了《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進行保護,並修訂了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知識產權協定》的有關規定作出的修改主要有:(1)著作權法:將計算機軟件和電影作品的出租權作為壹項獨立的財產權加以保護,數據庫等匯編作品受到保護,重新界定了“合理使用”的原則和情形,司法機關為了防止任何延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或證據損失,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加重了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提高了其賠償額。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細化了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明確了各項權利的內容。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改為自然人壹生及其死亡後50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50年,縮小了作品“合理使用”的範圍,加大了對生產銷售盜版軟件的打擊力度。
(3)商標法:商標的構成要素由原來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改為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在禁止要素中,增加了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它增加了商標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加強了對商標的司法保護,並規定司法當局可以采取臨時措施,以防止任何延誤對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或證據損失;加強對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持有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
(4)專利法:增加了產品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它增加了專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加強了對專利的司法保護,並規定司法當局可以采取臨時措施,以防止任何延誤對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或證據損失;規定當事人可以就專利評審委員會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的復審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的實施條例或細則也將相應修改;《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與《知識產權協定》第4節關於保護知識產權邊境措施的規定壹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與《知識產權協定》第27條關於保護植物新品種的要求壹致。這兩個行政法規這次不需要修改。
三、適應入世需要清理地方有關規定
知識產權立法應該由國家制定,因為知識產權保護是嚴格的地域性的,壹般涵蓋壹個國家的全部領土。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體標準,如保護期限、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年費的標準等,應由國家統壹規定。
但是,過去我國很多地方制定了本轄區適用的商標實體保護制度,如省級的“著名商標”和地(市)級的“馳名商標”。他們往往規定,只有獲得當地(市)馳名商標的人,才能申請本省著名商標;只有獲得本省著名商標的,才能申請國家馳名商標。而且只有在當地有生產基地的企業的產品才能申請當地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這種規定限制了企業申請國家馳名商標的權利,不利於中國企業獲得“馳名商標”,從而也不利於中國產品未來進入國際市場和其他WTO成員的自動保護。這些規定實際上為知識產權設立了實體標準,以各地的行政管轄區為保護範圍。因此,在這次地方性法規清理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下簡稱“兩辦”)要求地方政府廢止此類法規。
為了方便申請專利,壹些地方制定了壹些關於專利申請程序和相關費用的規定。在此次地方性法規清理中,“兩辦”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法律統壹的原則,修改或廢止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和WTO國民待遇原則,平等對待不同成員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平等對待其他成員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本國的知識產權權利人。
為了便於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壹些地方制定了壹些行政糾紛解決程序和費用,例如,專利權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其專利侵權行為采取措施的程序,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程序以及與此相關的費用。這些規定還要求按照法律統壹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進行清理。如果修改修正案,該廢止的就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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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對中國企業形勢的影響,急需!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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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同題:知識產權保護,正確認識中國入世
其他答案*** 1
第壹,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
1999 165438+10月15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這標誌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正在加快。可以說,我國經過十多年的艱苦卓絕的長途跋涉,已經來到了世界貿易組織的門口。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將全面履行知識產權領域的權利和義務,這將對中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管轄範圍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貨物和服務貿易壹起,構成了約束所有締約方的主要內容之壹。根據協議的要求,我們必須完善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我國專利法已在1992進行了修改,保護範圍和保護水平已基本滿足協定要求。
當中國與其他締約方發生知識產權爭端時,我們有權利也有義務適用世貿組織的統壹爭端解決機制。壹方面,這種爭端解決機制有助於減少或在壹定程度上遏制過去少數發達國家使用的肆無忌憚的單邊報復手段,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定框架內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壹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有效保護當事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我們可能會被終止優惠等優惠待遇,直至遭到跨領域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有效打擊和懲治假冒偽劣和盜版行為,已成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必須履行的義務,這當然是中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我們面臨的主要任務是迅速提高國有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們應該充分履行我們的義務,特別是在按照世貿組織的要求降低關稅和開放國內市場的情況下。我們的企業要想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在技術進步和創新上下功夫。技術創新和進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更多地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和保護。如果我們的企業能夠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就能贏得更多的主動權。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水平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大量企事業單位專利還是空白。中國幾萬家大企業壹年的申請量還趕不上日本和美國壹家公司,在國外申請的專利數量就更少了。據統計,中國十幾年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索尼、日立等日本企業壹年在國外申請的專利有4000、5000項,差距很大。
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是迄今為止唯壹管理貿易的多邊文件,被譽為“交通規則”,成為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基礎。GATT 1948 1於10月生效,始於80年代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知識產權問題提上日程。1986 15年9月,關貿總協定締約方部長級會議在烏拉圭埃斯特角舉行,108個國家和地區先後參加談判。會上就是否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直到會議閉幕的前壹天,在壹攬子妥協的基礎上,各方才勉強同意將知識產權談判寫入部長級會議宣言,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談判歷經五年多,終於在1991118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草案》。該協定由七部分組成,包括總則和基本原則、72條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和使用標準、知識產權的實施、知識產權的取得和維護及相關程序、爭端的預防和解決、過渡期的安排、組織機構等內容。該協定的內容涵蓋了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不僅在許多方面超過了當時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而且將關貿總協定關於有形貨物貿易的基本原則和壹些具體規定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加強了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同時,它還詳細規定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實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程序。它還規定,今後所有締約方的國內法都應接近該協定。如果任何締約方未能按照協議對外國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受害方可根據GATT爭端解決程序中的交叉報復規則對侵權人進行交叉報復。
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無形財產權,是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逐漸拓寬,權重逐漸增加。在未來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知識產權將是競爭的焦點。
首先是對民族文化的影響。外國文化產品通過互聯網等新媒體傳播,對中國文化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如何在開放的環境和多元的趨勢中堅持主流文化的主導地位,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在滿足公眾的文化需求方面,我們還需要經受考驗。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這不僅是壹個影響國際關系的問題,也是我們關註的熱點。隨著文化創新的推進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中國確實需要大力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我們的國家創新能力。如果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繼續幹擾出版市場,不僅會給市場秩序帶來混亂,還會帶來不公平競爭、不良文化,損害國家創新能力。
當然,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的時間很短,需要壹段時間來鞏固和完善。壹些西方國家在這方面對中國要求過高是不合理的。我們打擊侵權盜版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國際社會有目共睹。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像中國這樣下這麽大力氣“掃黃打非”保護版權,連美國人都很欣賞我們的態度。但是,徹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時間和過程,需要國際社會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不要用這個東西輕易向中國施壓,成為影響我們對外貿易和文化交流的借口。這對中國和外國都沒有好處。我相信我們可以解決這兩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