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科技協同創新發展能力,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有利於促進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和維護國家總體安全。第四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服務機構和科技人員***同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市場與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積極引導企業進行科學研究、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壹)危害國家利益,損害社會公***利益的;
(二)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
(三)違背科研道德和倫理的;
(四)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將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作為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依據。第二章 政府職責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機制,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機制。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等科技成果轉化公***服務平臺,依法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政策指導與咨詢、科技成果信息查詢與篩選等公益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交上壹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該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核後的年度報告報送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報告所反映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上述單位實施績效評價或者予以財政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市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聯系科技人員,開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產學研用平臺,做好技術服務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壹條 市科學技術、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在編制與科學技術發展有關的規劃、計劃、項目指南時,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