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重慶呂鑫知識產權

重慶呂鑫知識產權

中國首例宗教案件訴訟仍在進行中。

歷時三年多的中國宗教第壹案,壹審敗訴,二審敗訴,再審改判。變更訴訟勝訴後,原告Koriya並不打算停止維權。65438年10月23日,Koriya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她還在抱怨壹審、二審、再審的官司,為了搞清楚教案的歸屬。據悉,被告重慶市南岸區石空小學也已上訴。

教案歸誰,反映法律空白。

高曾經是重慶市南岸區石空小學的語文老師。從1990開始,她每學期都按要求向學校提交教案。到2002年上學期結束時,高* * *向學校移交了48份教學計劃。

2002年4月,高向學校索要自己寫教學論文的教案,但學校最後只還給了她4本書,其余44本都被銷毀或作為廢品處理了。高認為教案是教師的智力成果,包含教師的知識產權,而學校領導給出的答案是:壹個區小學教師的教案有什麽知識產權?

“小學老師的教案有哪些知識產權?”正是這句話,讓柯裏亞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為自己,也為全國的小學老師。2002年5月30日,以學校無視教師的勞動成果,侵犯了她對教案的所有權為由,柯麗婭將四公裏小學起訴至南岸區法院,要求判令學校返還她44份語文教案,並賠償損失。

2002年8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壹審判決,原告與被告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雙方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駁回原告高的起訴。郡主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

2002年6月28日,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發回壹審法院重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郡主要求返還宗教圖則的訴訟屬於物權請求。在這個問題上,雙方都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因此,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應當撤銷。

2003年6月28日,10,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案審判長楊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仍重申,判斷被告不歸還或不歸還44本教材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侵權,關鍵在於這44本教材是否應歸原告所有。本案爭議的教案原是被告購買後分發給原告的。其分發的目的是讓原告在空白教案本上復制其教案,並無轉讓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因此,法院認定其在性質上是學校的財產,應歸被告所有。法院同時認為,“教案不屬於‘作品’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教學計劃應當是工作成果,學校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故高要求學校返還教案,於法無據。”

Korya再次提起上訴。2004年3月29日,重慶壹中院維持原判,再次駁回了考瑞亞要求學校返還教案的請求。

檢察機關對宗教案件提起訴訟,再次掀起波瀾。

2004年5月,仍對終審判決不服的高向檢察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

在多次召集20多名知識產權法、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專家後,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6月25日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第壹,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高編寫的教案包含了她個人的經驗和智慧,完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它們屬於普通的職務作品,應完全歸她所有,她所在的學校只有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優先使用權。但壹審判決認定教案不屬於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審判決也承認教案是職務作品,但沒有明確屬於何種職務作品,教案的著作權歸誰所有。這樣,原審對教案是否應享有著作權的問題含糊不清,從而杜絕了科瑞亞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

其次,空白教案和附有教案內容的教案有質的區別。前者是低價的東西,後者是有智力成果的新事物。這個新東西的創造者是Korya。她擁有包含她編寫的教案內容的教案書的所有權。但壹、二審判決否定了教案書對教案內容的所有權顯然是錯誤的。

第三,高老師要求返還附內容的教案書,而不是學校發的空白教案書。原審判決混淆了具體客體與物種的關系,缺乏法律依據。

第四,原審判決原告不擁有教案著作權,是超越職權的程序違法。

重慶壹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再審,並於2005年5月23日裁定維持二審民事判決。

變更訴訟請求,取得教案著作權

壹審、二審、再審敗訴後,不屈的科裏亞該何去何從?2005年9月7日,Koriya接受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的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向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坐在記者前面的高坦言,其實她還是很渴望法律承認教師對教案的所有權。她之所以更改訴訟請求,是因為她真的很渴望打贏這場官司。她說,中國有1400多萬教師,她的勝利意味著教師的智力成果受到法律保護。Gorya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晚全國各地的祝賀?Muoi?即時?原諒?

2005年2月9日,65438,重慶市壹中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重慶市南岸區石空小學侵犯高老師著作權,判令石空小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考瑞亞的48冊教案由考瑞亞獨立創作,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定義。而且因為戈雅是因為工作需要而完成這些作品的寫作,所以應該屬於職務作品。但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郡主的這些職務作品只能由學校享有,雙方也沒有事先約定,只能視為壹般的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壹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應由作者享有。教案的名稱應該是“公立”還是“私立”,暫時從著作權的角度,法律已經給出了滿意的答案。

民法上的添附理論解決了所有權問題

關於此案的爭論並沒有因為法院的判決而停止,對於令考裏亞擔憂的宗教計劃的歸屬也沒有明確的說法。記者就此采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家、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趙。

趙壹針見血,指出了案件曲折的關鍵問題——作為教案的權利有兩種:壹種是教案以物質形式產生的權利,即財產權;另外就是具體教案內容的權利,也就是著作權,是基於教案的紙質形式。壹、二、再審法院均認定教案是學校購買並送給老師備課,不存在所有權轉移,因此認定教案歸學校所有。法院之所以作出這壹判決,是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針對的是物權,因此法院的判決不存在實質性錯誤。

“但是,”趙馬上強調,“其實教案本身的價值很小,而教案所附帶的內容才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作為教師對所教內容的理解,教案的內容反映了教師創造性的精神活動。無論教案是否出版,都構成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

趙說,個人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主要有兩種形式:作者的個人作品和專業作品。工作以工作行為為基礎,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條件。這裏的職務行為應該理解為創作者職務本身的壹部分。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單位的實驗設備和器材。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老師,其主要職責是教學生。作為規範教學的基礎,教師要提前準備好教案,但教師的教案既要涵蓋講課內容的總體要求,又要包含教師個人對講課內容的理解和講解,頗具個性化。大多數工作是基於法律原因,但在某些情況下,它們也可以基於雙方之間的協議。本案中不存在屬於職務作品的法定情形,單位與教師之間也沒有就教案的歸屬達成約定,應推定屬於個人作品。當然,教案的版權應該是老師享有的。

對於本案中仍存在爭議的教案(實際上是教案本)的權屬問題,趙認為,要明確教案的權屬是否轉移,需要明確學校發放教案本是作為贈與還是出借。如果是贈與,所有權當然會轉移給老師。如果只是外借,教案書的所有權不會轉移。

“那妳個人覺得這應該是禮物還是貸款?”問道。

“根據教育界長期以來的認識和習慣,我認為應該是壹種恩賜。”趙回答,“即使是不轉移所有權的借用行為,也可以考慮適用民法上的添附理論,即教案的財產權與教案的著作權相比,在價值上明顯不對稱。雖然教材是學校提供的,但是老師在教材上創作的作品的價值遠遠大於教材本身。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依附理論,教師可以通過對原所有者(學校)進行財產補償的方式取得教案的所有權。但是,作為民法上取得所有權的壹種方式,查封是否可以擴展到物權和知識產權領域,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我還是主張這個理論可以應用。”

  • 上一篇:中國與德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有什麽不同
  • 下一篇:專利審查程序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