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主要是明確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定義、任務、有關部門職責。明確市科技局負責研發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科技局、各功能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日常管理服務。
第二章申報和認定。明確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八條基本條件,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專職工作人員數量、科研用房面積、科研設備原值、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在其申報領域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上壹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規章制度、規劃和工作目標,前壹年內未發生環境汙染、消防安全生產、稅收和知識產權侵權等違法行為。
明確認定的三條程序,包括企業提交申請的管理部門、提交的申請資料內容、管理部門審查與復核認定程序。
第三章運行與管理。明確市科技局負責研發中心建設的管理、服務和指導,明確研發中心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擔負起屬地管理責任,申報企業應通過“企業研究開發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填報信息,向科技管理部門報告運行狀況等信息,原則上每三年組織壹次中心運行績效評價,研發中心建設納入監督誠信管理。
第四章附則。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