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是這家公司在沒有得到周傑倫本人同意情況下,擅自使用周傑倫肖像和創作進行盈利活動。所以周傑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這網紅餐廳壹紙訴狀告上法庭。但餐廳方面也有自己的辯解,稱自己店鋪因為加盟原因算是已經獲得了周傑倫肖像的使用權,自己方面是不存在侵權行為。事實真相到底是什麽,相信法律自會給我們壹個最為公正合理的裁定判決。
其實利用明星為自己產品代言是壹件很常見的商業手段。通過該明星的名氣為自家產品吸引更多客戶流量,達到增收增產目的。壹般情況下,即便該明星的代言費用很高,但是商家都會不惜代價的把他們招入囊中。因為明星效應帶來的利潤增收遠超過他們娉請明星的成本。但壹切利潤的增加都來源於明星名氣合法使用。這就涉及到壹個明星授權問題。這也是本案關鍵。
非常顯然,如果該家料理店陳述與事實不符。那麽他方就肯定存在侵權行為。法律判處他對周傑倫進行壹定的補償也是必然。而且這家店鋪必須對自家店鋪進行改造,最大程度保護周傑倫的姓名權和肖像權。但如果如店鋪所說的那般,在開業前已經得到了周傑倫本人授權允許只是由於授權中途暫停才會鬧出這麽壹個烏龍。那麽周傑倫方就要對該店鋪道歉。
其實網絡上也有壹些人陰陽怪氣的對周傑倫發起維權行為進行諷刺。甚至有人話難聽到說這些人是因為缺錢了才對該家店鋪進行法律上訴。我覺得這完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就是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才會讓壹些人目無法紀公然做出侵權行為而不知悔改。維權不分大小,只為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