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訊:4月8日,為進壹步推進香洲區舊村改造,規範更新區域房屋面積認定和補償程序,香洲區城市更新局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起草了《珠海市香洲區舊村改造項目房屋面積認定和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其中,在面積認定方面,舊村場業主住房面積按以下標準認定:
(壹)被征地農民身份,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政策的,可合並原被征地農民家庭所在房屋面積不足5層的,按最高不超過400平方米的面積予以認定;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按最高不超過240平方米的面積予以認定。
(2)2009年2月1日前已取得舊村農場範圍內房屋不動產權登記或房屋建造及宅基地使用證明的,可結合已建房屋面積按最大面積240平方米確定面積。(3)2009年2月1後,可取得舊村農場內房屋不動產權登記或房屋建造、宅基地使用證明,但屬於土著居民、非被征地農民、漁民、牡蠣人、外籍人員、港澳臺居民、農民代表農民身份的,可結合已建房屋按最高240平方米面積認定。
(四)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產權人,以不動產權利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準。已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或同壹名下房屋面積超過面積認定標準的,以已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或在建房屋面積為準(包括已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總數和在建房屋面積)。
在補償方面,對城中村改造項目業主的安置補償可以采取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產權調換的回遷房按精裝修交付,裝修標準不低於1000元/平方米。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貨幣補償評估結果,按照規定的貨幣補償建築面積實施貨幣補償。評估機構受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提供不少於三間房屋進行貨幣補償價格評估。評估值應包括土地使用價值,評估結果取平均值。
對城中村業主的安置補償。房屋建築面積按照房屋公認面積的1.1倍計算。5層以下房屋建築面積與房屋認可面積的差額,由業主按造價進行貨幣補償。
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現有生產保留地全部納入城中村改造單位統壹規劃建設,可按生產保留地上房屋面積的1.1倍計算村集體財產搬遷補償建築面積;生產預留用地容積率小於1.0面積的,按照1.0面積的生產預留用地容積率計算拆遷補償建築面積。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非生產性留用地納入市舊村更新單元統壹規劃建設的,村集體財產搬遷補償建築面積按照認定的村集體財產面積的1.1倍計算。
被確定為居住功能的村集體房屋,可以按照居住功能進行搬遷;其余區域按工業、商業、酒店、辦公(含酒店式辦公)和政府公租房功能進行搬遷。選擇政府公租房功能的,搬遷後必須將面積移交給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按照公租房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運營。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性質可保留劃撥,以區政府批準的供地計劃為準。村集體搬遷產權不得選擇貨幣補償,也不得將產權分配給個人。
?
修訂:鐘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