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通知》主要從四個方面對同業業務進行規範。壹是加強同業業務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不通過對同業業務過度加杠桿進行非理性擴張。二是加強同業業務的交易對手管理。不得將從事投資、資產管理等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列為交易對手,對不同資質的交易對手制定差異化的信貸策略。三是加強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制管理,專營部門應負責審批、賬務處理和對外簽約。四是加強同行業非標投資管理。
《通知》明確了分行對非標資產的管理責任。對於由總行核算、分行負責項目日常管理的同業非標投資,分行實際承擔了非標資產的投前調查、投後管理和違約處置責任。因此,《通知》在重申同業業務專屬部門應承擔風險責任的同時,明確要求分行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不得以項目在總行核算為由放松監管要求。
《通知》重申並進壹步明確了同行業非標投資的總量、範圍、操作規範和管理要求。針對監管中發現的同業非標投資方向偏離宏觀調控導向,經營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通知》還對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同業業務提出了要求。同時,通知下發至轄內主要非銀行金融機構,旨在推動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強同業資產負債管理,提升同業業務風險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