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由國家商標局審查,註冊公司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
商號(又稱:企業標識、廠商標識)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註冊時所使用的企業名稱的壹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識和名稱,依法享有專用使用權。
企業名稱包含商號。商號在企業名稱中的作用是顯示企業的獨特性,從而使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
2.商標是指產品或服務的標誌。商標的作用是通過某些外部標誌來區分產品或服務。可以說,商號是企業的名稱,而商標是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商號和商標同樣具有為顧客提供識別標誌、引導消費者選擇、擴大市場優勢、服務企業管理和經營的功能。
商號和商標密切相關,經常壹起出現在同壹種商品上。商號有時可以成為商標的壹部分或相同內容,但有時不是。商號和商標在功能和性質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用於區分商品,代表商品的信譽。它們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屬於知識產權;商號主要用於區分企業,代表制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聯系在壹起存在。商號權具有名稱權,因此商號權與人或身份的關系更為密切。
(2)商標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有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具有法定時效;依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事務所,享有同樣的專有權。其專有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轄的地理範圍內有效,與企業同生共死。
(3)在中國,商標權受專門的商標法保護;商號權只受《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保護的規定保護。
(4)標有公司商號和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壹個國家時,銷售者需要在另壹個國家註冊其商標,但不需要再次註冊其商號。
當壹些企業使用其註冊商標,或者將註冊商標變更為企業的註冊商標時,商標與商號成為相同的內容或者是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這是《商標法》、《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為多類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文件可以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提交。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標識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依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