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化要求,核準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1.有符合要求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權企業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必須設立的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等機構。
4.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必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
6、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國家對企業註冊資本數額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註冊批準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為受理、審查、核準、核發、公告。
1.受理:申請註冊的單位在文件、證件、登記表齊全後方可受理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2.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簿是否符合相關登記管理規定。
3.審批:經審核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註冊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註冊的單位。
4.發放許可證:對核準登記的申請人分別發放相關許可證,並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辦理簽字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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