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計不可以。因為新公司不可能是知名企業。
再給妳個政策細則看看吧。
鼓勵民營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合作
3?凡符合條件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備案登記的民營企業,外經貿、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及時快速辦理。
4?民營企業申請參加國內外重要展會,在攤位安排等方面與國有、集體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參加政府補貼組辦的展會,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參與政府組織的境外參展或經貿考察,由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補貼。
5?支持民營企業與外商設立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民營企業向外商出讓部分股權的,可按規定轉為合資、合作企業;外資股權所占比例不低於25%的,可享受外資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對有關部門組織的民營經濟招商活動,同級財政應給予適當補助。
6?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到境外投資。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經核準後,開展境外上市,到境外設立企業(機構),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並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改進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的服務
7?對符合條件的民營出口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大扶持力度,積極幫助企業進行申報,使其盡早享受海關便捷通關優惠服務。
8?及時解決民營企業在進出口環節中涉及檢驗檢疫方面的問題。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出口產品,要給予“綠色通道”待遇。積極為民營企業名特優出口產品辦理原產地標識,推廣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保證體系認證。
9?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民營企業,可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並可保留壹定限額的外匯,在進出口核銷管理中享受與其他中資企業同等待遇。對被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的民營企業,外匯管理部門要設置出口收匯核銷業務專門窗口,方便企業按出口實際需要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及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相關證明。除外匯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民營企業的每筆進出口收付匯不必事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可直接在其開戶銀行辦理。
10?符合條件但無自有外匯的民營企業可購匯向境外投資。對民營企業以現匯方式向境外投資的,要優先辦理外匯來源審查;以設備方式向境外投資的,可免除外匯來源審查。
11?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對規範經營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改善外向型民營企業的授信和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有選擇地擴大授信轉授權的品種範圍,靈活運用承兌、貼現、授信開征等多種融資形式,支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的發展。
12?鼓勵民營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對取得國際認證的,要對其認證費給予補貼;鼓勵民營企業使用自有品牌出口,對獲得國家名牌出口商品稱號的企業要進行扶持。
13?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業務培訓。外經貿、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要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政策調整變化情況,及時對民營企業進行專題培訓和進出口業務綜合培訓,培養民營企業外經貿管理人才,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14?構建、整合各類信息咨詢平臺,積極為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政策法規、經濟動態、創業咨詢服務。積極推動由政府支持、企業化運作、市場化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建設,為企業提供上網建站、信息發布、產品展示、企業黃頁和網上咨詢等多種服務。逐步開展網上交易、網上招商和網上博覽會等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簡化民營企業人員出國(境)手續
15?民營企業人員因工作需要赴港澳進行商務活動,可按需辦理壹次或3個月多次有效赴港澳簽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16?對民營企業邀請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公安部門可憑相關證明並按有關規定,為其簽發有效期壹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F”簽證(訪問簽證)。確需多次出入境的,公安部門可憑接待單位的公函為其辦理每次停留不超過六個月的多次有效“F”簽證。
(五)加強民營企業進出口風險預警和進出口貿易安全指導工作
17?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建立民營企業聯絡員制度,定人定點定期為民營企業提供服務和業務指導,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要加強對民營企業在進出口風險、技術壁壘、供需價格、匯率等方面的預警和指導,幫助民營企業參加“兩反壹保”起訴和應訴,切實保護企業的正當利益。
18?組織外經貿專家隊伍、法律專家隊伍和行業技術標準專家隊伍,對重點民營企業出口商品、重點行業、重點市場進行專題研究,加大對國際市場產品技術、品質、環保最新要求的研究,指導企業不斷適應國際市場的通行規則,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進出口市場安全,促進民營企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二、關於放寬民營經濟市場準入條件
(壹)放寬民營經濟市場準入條件
19?新設立的註冊資本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或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下從事高新技術、進出口、農副產品加工的有限公司,可實行註冊資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資額不少於註冊資本的10%,且在3萬元以上;自核準之日起1年內實繳註冊資本應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內全部到位。
20?對以高新技術成果(須經有關部門認定)出資設立有限公司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做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經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可將管理技術以無形資產的方式作價出資,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
21?生產、科技型企業以實物(用於經營的土地、房屋、設備等)出資的,實物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做限制;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允許增資部分全部以土地、房屋、生產設備、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
22?對民營資本實行“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均對民營資本開放;凡國家沒有明令限制的經營範圍,均允許民營企業經營;對已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或不屬於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登記機關應按照企業的要求在經營範圍中予以核定。
23?鼓勵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連鎖經營。連鎖經營企業投資舉辦子公司及分公司,其控股子公司、配送中心、各連鎖店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控股公司名稱或簡稱,並使用“連鎖”字樣,經總店同意,均可興辦與總店同壹字號的連鎖分店;對從事進出口業務和國際物流業務的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使用“國際”字樣。
24?凡在青島市登記註冊的民營企業及產品或服務品牌有註冊商標的個體工商戶,均可直接冠“青島”市名;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外向型企業,允許其將“青島”或“青島市”等行政區劃放在名稱中間並加上括號;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公司制企業,其名稱中可不使用行業或經營特點字樣,可以使用“實業”、“發展”、“開發”等字樣;公有制企業改制為私營企業,除特殊許可的名稱外,可使用原名稱。
25?凡法律法規允許投資的公民,均可憑個人身份證明直接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取消對經營者職業狀況和戶籍不屬青島地區需提交暫住證的限制規定。
26?知名企業字號經認定評估,可以作為無形資產出資;註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保護小股東利益條款時,控股股東認繳出資比例可以超過90%;企業對外投資的累計數額不再作為登記機關審查的條件。
27?實行法人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分步登記,對處於籌建階段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各類企業可先辦理工商登記,核發為期壹年的營業執照,在其經營範圍中註明“項目籌建,籌建期間不得生產銷售”字樣,籌建完成後重新核定經營範圍,賦予其經營資格;整體改制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法規限制項目的,如原企業已經取得專項審批,在審批有效期內,申請變更登記時可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8?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我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予以登記,無需其他部門審批。
29?支持民營企業與外商設立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放寬合資合作條件,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與外國(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同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0?凡母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總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企業集團登記,經核準後,核發《集團登記證書》。
(二)加強和改進對民營經濟的服務
31?簡化企業年檢程序,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和商業信譽良好的企業,經企業申請,可實行免檢制。
32?逐步建立健全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支持引導私營企業參與“守信用、重合同”活動。以建立和完善“經濟戶口”為基礎,整合工商業務信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完善“不良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良好行為記錄系統”,並利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示,弘揚誠實守信的信用觀念。
33?拓寬民營企業抵押物登記範圍,允許以機器設備、產成品或原輔材料等作抵押登記以吸納資金,進壹步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34?實施商標戰略助推工程。大力引導民營企業做強品牌、做響名牌,重點扶持民營企業爭創“馳名”、“著名”商標。鼓勵民營企業到境外進行商標註冊;選擇重點民營企業建立聯手打假保名牌協作網絡,推動民營企業“馳名”、“著名”商標擁有量實現快速增長。
35?進壹步簡化登記程序。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全面委托工商所實施。企業登記實行“壹審壹核”制,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實行當場決定受理,當場決定登記,五日內發照。
36?進壹步轉變作風,強化服務意識,積極扶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對“百強私營企業”實行“直通車”服務,切實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37?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繼續開展“打假維權促發展”系列執法活動,重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等行為,堅決取締無照經營,及時吊銷和處理違法經營企業,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