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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除了版權還保護什麽?《著作權法》第四條新舊的實質性區別是什麽?

妳好,

1,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2.我找了壹些資料,僅供參考。

著作權法修正案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和管理。”刪除了原“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的內容。

關於第四條修正案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原庭長、方大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蔣誌培表示:“2007年,美國向W T O爭端解決機構申訴中國出版物市場準入問題。2009年3月,世貿組織裁定中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壹款違反了國際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 R I P S協議)。由於中美雙方均不對W T O專家組的裁決提出上訴,根據W T O規則,中國必須在壹年內對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做出相應的修改。”

“世貿組織的裁決只是修改法律的導火線,”蔣誌培說。“其實早在《著作權法》制定之初,法學界對上述規定就有不同意見。從保護權利和鼓勵創作的角度來說,所有由作者獨立創作的作品都應該享有著作權,受到保護。即使是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也應該承認其版權,不應該縱容盜版和其他侵權行為。《著作權法》頒布後,圍繞這壹條款爭議不斷,但由於種種原因,該條款遲遲未能出臺。”

“刪除這壹條款,消除了國外著作權人的壹些顧慮,表明了中國在版權保護方面不可動搖的態度,同時也體現了中國嚴格遵守入世承諾的國家信用。”蔣誌培說。

也有專家認為:“這壹條款的修改表面上源於中美WTO爭端,但實質上有更深層次的含義。首先,世貿組織的裁決是正當的,因為依法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權,如果受到侵害,應當受到保護。此外,中國正在走向依法建國、依法治國的道路。各種法律都應該有自己規範的內容,著作權法也壹樣。此外,現行著作權法中所有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條款都應該修改。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沒有之前的官司,這篇文章遲早會修改,只是時間問題。”

刪除和調整相關條款,加強國家對作品依法出版和傳播的監督管理,表明我國版權保護進壹步與國際接軌,鼓勵作品的多樣化和創新,順應了國際形勢和國內產業發展的新要求,對促進創新和產業繁榮將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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