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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案例分析

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動物和植物品種

案情介紹

“哈佛鼠”又叫“腫瘤鼠”,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壹種老鼠。由於該老鼠易患癌癥,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學研究價值。歐盟各國、美國等已先後批準授予“哈佛鼠”專利權。

1993年,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哈佛鼠”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這壹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裁定“哈佛鼠”可以獲得專利權。不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關於“哈佛鼠”的官司壹路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並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壹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

“哈佛鼠”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於加拿大專利界來說,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於“發明”。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發明,不能被賦予專利,但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卻認為“哈佛鼠”符合專利法中關於發明的定義。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於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哈佛鼠”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

對哈佛大學來說,專利意味著財富。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而非常適合用於癌癥研究的“哈佛鼠”,其“錢”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如果專利不能被批準,必將使壹些企業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特別是在美、歐已批準這壹專利的情況下,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

宗教界擔心授予“哈佛鼠”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加拿大教會聯盟的壹位律師表示,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

環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後,會改變物種的平衡,他們更擔心壹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多米諾骨牌”壹樣的效應,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

問題

“哈佛鼠”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為什麽?評註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而專利法的重點在於鼓勵創新,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經過人工培養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但是任何壹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並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穩定性和壹致性。因此,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

***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條例頒布之後,在我國,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專利權的規定。相反,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對於動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哈佛鼠”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因此,“哈佛鼠”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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