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復審流程的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在收到請求人提交的復審請求書後,首先會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復審請求客體、復審請求期限、復審請求人資格、復審費用、復審理由、復審請求書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及必要時候的專利代理的委托書等等。
二、專利復審流程的前置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61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需要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和原申請案卷壹起送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就是前置審查。按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節的要求,除了特殊情況之外,原審查部門通常需要在自收到案卷後壹個月內完成並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
三、專利復審流程的合議審查
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復審請求書、申請案卷及原審查部門的前置審查意見進行全面的研究。
合議審查中,合議組壹般只是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但,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發現審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過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或存在駁回決定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就可以對與之相關的理由和其證據進行審查,並且經審查認定後,應當依據該理由及其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此外,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可以引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四、專利復審流程的復審決定
復審決定由主審員根據合議組的表決結果撰寫,經合議組全體成員簽章、必要時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後,以專利復審委員會名義送交復審請求人。對於復審決定所涉及的專利申請已公開的情況,專利復審委員會將予以公開出版。對於這些應當公開出版的、結論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復審請求人不服向法院起訴並受理的,在法院判決並發生法律效力後,復審決定與法院判決書壹起公開出版。決書壹起公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