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凡經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應當參加年檢。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隨其專利代理機構參加年檢,有關材料同時抄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配合參與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第三十壹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每年進行壹次,時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內容包括:
(壹)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在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是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
(四)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是否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
(五)專利代理機構自前次年檢完畢以來的專利代理業務數量;
(六)專利代理機構的財務情況;
(七)應當予以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壹)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副本;
(四)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五)財務報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三十五條 年檢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註冊證以及該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上加蓋該年度年檢合格的印章;年檢不合格的,加蓋年檢不合格的印章。
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地知識產權局辦理新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完成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之日起的10日內將年檢情況總結和年檢登記表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並將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年檢結果送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備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向社會公布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利代理機構年檢中不予公開的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