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初公布各次培訓班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承辦單位。第三條 所有在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職或兼職代理工作的專利代理人均應定期參加執業培訓。
專利代理機構每年應當至少有三分之壹的代理人參加執業培訓班。參加培訓的記錄作為專利代理機構年檢考核和專利代理人職稱評定的必要條件之壹。第四條 執業培訓的內容包括:
壹、專利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
三、專利復審與無效;
四、專利訴訟;
五、文獻檢索與信息服務;
六、專利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七、專利代理機構的管理;
八、涉外專利代理業務;
九、其他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人可以根據年度計劃,選擇參加適合的執業培訓班。第五條 主管部門統壹為各專利代理機構制發專利代理人執業培訓記錄冊。記錄冊用於記載和證明專利代理人接受執業培訓的情況,並作為每個專利代理機構參加年檢必須提交的證件之壹。第六條 新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專利代理人上崗培訓班。
培訓內容包括:
壹、專利代理實務;
二、專利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專利代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其他專利代理業務。
未參加上崗培訓班的人員不能取得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