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幹規定》(根據第75號局令修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壹)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規定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處理外,可以對其予以通報,或建議各地專利管理部門不予資助或獎勵;已經資助或獎勵的,建議全部或部分追還。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案例:
近日,天臺法院依法對壹名故意隱瞞事實、惡意申請執行、妨礙人民法院正常執行秩序的申請執行人李某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李某原系某房地產公司的壹名設計師,在職期間因勞動報酬問題跟公司發生糾紛。李某於2017年將公司訴至天臺法院,該院經審理後判決房產公司支付李某各項報酬合計29399.79元。
李某因為不服壹審判決,隨後向臺州中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雙方經自行協商後達成和解,房產公司支付李某報酬合計9萬元,李某在收到款項後向二審法院撤回了上訴,這起糾紛就此圓滿解決。
事情過去壹年半後,天臺法院卻收到壹份李某從香港郵寄的執行申請,要求房產公司履行壹審判決確定的支付勞動報酬合計29399.79元,法院於同日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天臺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該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0000元。
在立案後第三天,該房產公司法務代表向法院提交了壹份關於李某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報告,並提供了銀行付款憑證和李某的撤訴申請書復印件各壹份,以此證明雙方自行和解並履行完畢的事實。
為查明事實,承辦法官立即電話聯系李某核實情況,但李某多次拒接電話,並在電話接通時含糊其辭,回避問題。
經傳喚,李某到法院接受調查時承認與房產公司除勞務糾紛外無其他經濟糾紛,也收到房產公司支付的人民幣9萬元,並在收到款項後向臺州中院書面申請撤訴,但始終否認雙方糾紛已經結清的說法。在接受傳喚後,李某還多次報警稱法院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為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執行秩序。
中國臺州網-惡意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被依法拘留
青海省知識產權局-《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幹規定》(根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