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發明人』
範圍界定
專利法上的主體問題,首先要從發明人開始。這裏說的發明人,是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而言的。如果包括外觀設計,則準確的說法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簡便起見,我們這裏只討論發明人。
不同名稱
發明人是專利法上的壹個“專用”名詞,在別的法律中有其他的稱謂。在專利法上,發明和實用新型被定義為新的技術方案。其實,為解決壹個技術問題而提出壹種新的方案,在不同的法律之下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在合同法中被稱為技術成果或科技成果,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也被稱為科技成果,在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被稱為技術秘密。這些成果的完成人,換到專利法上就叫發明人。因此,在這些成果申請專利之前,我們不壹定非要把它們稱為發明不可,但在觀念上壹定要清楚,它們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這些成果的完成人,同樣享有專利法規定的發明人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或利益。
1.概念
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的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雖然這裏的“實質性特點”與“創造性貢獻”的確切含義都需要進壹步解釋,但可以明確的是,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都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特定關系
我們可以簡單地將發明人理解為通過自己的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來完成發明的那個自然人,他與發明之間存在著特定的關系:創造者與創造物。發明人是發明的創造者,發明是發明人的創造物。因此,對於特定的發明來說,發明人是壹種身份,就與著作權法上作者的身份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這種身份上的聯系,不論發明人是否對其發明享有經濟性權利或利益,都是不能割裂的。這體現在法律上,就是專利法第17條規定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申請人』
申請程序的產物
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專利的那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專利申請人”這個稱謂,只有在專利申請程序中才有意義,甚至可以說是專利申請程序的產物。在專利法上,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專利申請的,只有那些享有專利申請權的才有資格提出專利,沒有專利申請權的人提出的專利申請是無效的,不產生申請的法律效力。
與專利申請權
合格的專利申請人必定享有專利申請權,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卻未必就是專利申請人。這其中的道理並不難理解:壹個人雖然享有專利申請權,但未提出專利申請,未進入申請程序,就不能被稱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權可以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如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職務發明的單位,也可以來自有專利申請權的人的轉讓。因此,發明人與專利申請權之間並不是壹壹對應的關系。不享有專利申請權或已將申請權轉讓的發明人,以及雖有專利申請權但未提出申請的發明人,都不能稱為專利申請人。
1.發明人Vs專利申請人
如果發明人享有專利申請權,並且已經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他就變成了專利申請人。
不過,由於專利申請權是可以轉讓的,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再將申請權轉讓,專利申請人就要發生變更,因此,專利申請人與發明創造之間並不壹定存在著創造者與創造物的身份關系。
在申請階段,專利申請人可以主張權利或利益的對象不是發明創造,而是專利申請或稱專利申請案,實際上就是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在專利法上,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可以享有壹項特別的權利,即優先權。
2.專利申請人Vs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被批準之後,專利申請人就變成了專利權人。不過,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按專利法第9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其他申請人的申請將被駁回,他們就不可能成為專利權人了。另外,即便只有壹個人申請專利,也未必壹定會獲得授權,專利申請被駁回是壹種“常態”。因此,我們可以說專利權人必定是專利申請人,但不能說專利申請人就壹定能夠成為專利權人。
擴展資料: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專利發明人是名譽權不是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為個人和單位,是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後叫專利權人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允許在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出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只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和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