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相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解釋該條是關於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即將發生的可能對其造成重大損害的侵權行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
1.TRIPs規定,司法機關應有權決定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防止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保護與涉嫌侵權有關的證據;在適當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任何拖延都可能給權利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害或者證據有被毀滅的重大危險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有權采取適當的措施;司法當局應要求投訴人提供足以保護被告和防止虐待的保證金或同等擔保;如果臨時措施被撤銷,或由於投訴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而變得無效,或後來發現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或侵犯知識產權的威脅不存在,則應告知其請求,司法當局有權責令投訴人就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損害向被告提供適當的賠償。為了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並與TRIPs的規定相銜接,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就可能對其造成重大損害的直接侵權行為,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有關行為。
二、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訴前禁令的主體僅限於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如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禁令有兩個條件:壹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專利侵權行為;二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不及時制止該行為,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對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1.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申請人惡意提出申請,保護被申請人的利益。
2.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48小時。有些專利侵權糾紛比較復雜,人民法院作出裁決需要很長時間。這次專利法修改,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增加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48小時”的規定。
3.裁定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
4.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5.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6.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相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