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通過形式審查的復審請求書(包括所附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提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這種檢查叫做預檢查。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節的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壹般應在收到案卷後壹個月內結案,並作出“預審意見”。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時提交修改文本的,預審應當首先審查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符合規定的,以修改後的文本作為預審依據;不符合要求的,堅持駁回決定,並詳細說明不符合要求的意見。
(三)合議審查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審查請求、申請文件以及原審查部門的預審意見進行了綜合研究。在合議組審查中,合議組壹般只審查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
但是,合議庭發現復審文本存在可以駁回的缺陷,並附有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和證據的,或者存在駁回決定中未指出的明顯的實質性缺陷或者與駁回決定中指出的缺陷性質相同的,可以對相關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經審查,應當根據該理由和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