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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的內容主要規定

《專利合作條約》的主要條款如下:

專利合作條約壹般包括以下內容:專利權的使用範圍和方式、使用期限、權利和義務、保密條款、違約責任等。此外,還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反壟斷法。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專利領域合作的國際條約,簽署於1970,於1978生效。該條約規定了在締約國申請專利的統壹程序。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專利申請稱為專利國際申請或PCT國際申請。自《巴黎公約》通過以來,它被視為這壹領域國際合作取得進展的最重要標誌。

但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和審查的配合與合理性以及其中包含的技術信息的傳播。PCT不授予“國際專利”: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指定局)來承擔。PCT與巴黎公約不是競爭關系,實際上是壹種補充。事實上,這是《巴黎公約》下的壹項特別協定,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

PCT在1970締結,在1979修訂,在1984和2001修訂。PCT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締約方開放(1883)。必須向WIPO總幹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通過這壹條約,申請人只要提交壹份“國際”專利申請,就可以同時在眾多國家中的每壹個國家為該發明請求專利保護。這種申請可由締約國的任何國民或居民提交。

壹般來說,可以向申請人是其國民或居民的締約國的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但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向日內瓦的WIPO國際局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是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哈拉雷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議定書》(哈拉雷議定書)、關於建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經修訂的《班吉協定》或《歐亞專利公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

國際申請也可以分別提交給歐洲專利局(EPO)、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或歐亞專利局(EA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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