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壹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細則、《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年費沒有按期繳納,將視為放棄而終止該專利權。壹般情況下,在接到專利權終止通知之後的兩個月內提交恢復專利權請求並說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復專利權,超過這這期限壹般很難恢復。
擴展資料:
專利恢復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並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恢復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