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時代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寧德時代”)成立於2011年,是國內率先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動力電池制造商之壹,專註於新能源 汽車 動力電池系統、儲能系統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致力於為全球新能源應用提供壹流解決方案,核心技術包括在動力和儲能電池領域,材料、電芯、電池系統、電池回收二次利用等全產業鏈研發及制造能力。
寧德時代於2015年12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防爆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申請於2016年5月11日獲得專利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1112402.7,授權公告號為CN205231128U(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授權後,原告壹直及時履行年費繳納義務以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涉案專利壹直處於有效狀態。
江蘇塔菲爾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塔公司”)成立於2017年7月14日。東莞塔菲爾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塔公司”)成立於2015年11月18日。東塔公司系深圳塔菲爾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塔菲爾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系江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以下江塔公司和東塔公司合稱“二塔公司”。
二塔公司未經寧德時代公司許可實施了涉案專利,具體行為包括:為生產經營目的***同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規格為NCM100Ah的動力電池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構成侵害涉案專利權。此外,二塔公司為生產經營目的***同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規格為NCM120Ah和NCM135Ah的動力電池,由於使用了與NCM100Ah動力電池相同的技術方案,同樣涉嫌實施涉案專利。
東塔公司辯稱,同意江塔公司的答辯意見。
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名稱為“防爆裝置”,申請日為2015年12月29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11日,專利權人寧德時代公司。該專利***包含10項權利要求。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
第十壹條第壹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