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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中,有權起訴或者請求處理的主體有哪些?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受讓人、被許可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都有可能成為訴訟主體。法院在審查起訴時,應仔細審查他們之間的轉讓和許可合同,並應分別情況,確定訴訟主體的資格。

壹、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主體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受讓人、被許可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都有可能成為訴訟主體。例如某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後將該專利權的部分權利又轉讓給第三人推廣實施,該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在提起侵權訴訟時,專利權人、專利權受讓人、被許可人都有可能成為知識產權訴訟的原告。法院在審查起訴時,應仔細審查他們之間的轉讓和許可合同,並應分別情況,確定訴訟主體的資格。

此外,在知識產權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實往往是壹系列的事件或行為,這壹系列的事件或行為,經常會涉及多個與該事件或行為相關聯的主體,成為同壹訴訟中的當事人。例如,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常常會發生多人對某壹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以及多個知識產權人被同壹侵權人侵權的現象。這種訴訟主體範圍的廣泛性是知識產權訴訟的特點之壹。

二、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特點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往往既涉及到財產權利,又涉及到人身權利。侵權訴訟中或出現侵權糾紛和權屬糾紛以及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並存的情況;或出現因當事人各自擁有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而形成權利沖突的情況;或出現因同壹違法行為(甚至多個違法行為)而引起的民事侵權責任、民事違約責任甚至行政責任等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這些都使知識產權訴訟的法律關系復雜化。

知識產權訴訟中,訴訟爭議的焦點有多且專業技術性強的特點。在訴訟案件審理時,壹般需要首先確認權利歸屬,或者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以及該權利的範圍;其次,在對被告的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對侵權標的進行技術上和專業上的比較、判斷,這又涉及到工程技術、自然科學甚至文學藝術鑒賞等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如果不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沒有豐富的知識面,就難以真正把握知識產權訴訟的爭點。

在知識產權的訴訟中,訴訟的主體可以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受讓人、被許可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從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主體的角度來看的話,知識產權訴訟還是與壹般的民事訴訟有壹定的區別的。而且知識產權訴訟中,壹般情況下都是既涉及到財產權利又涉及到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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