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實施假冒專利等行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處相應的行政處罰,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假冒專利是不是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會涉及專利侵權。專利侵權判定:(壹)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這壹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我國申請的,並且已經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核實與批準。知識產權的有效時間必須不能過期,也不能是正在進行申請的而尚未批復的,或者已經被知識產權局的復審委員會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備,則不能進行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二)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這壹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須對侵權方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並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實上,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已對這壹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並指出了侵權行為的種類及不能算作是侵權行為的事件。(三)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而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根據規定,如果以營利性為目的使用壹項知識產權,在使用方必須獲取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則構成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因此,營利性為目的也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之壹。(四)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所致這壹要件認為,無論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是有意性還是自身失誤所致,都應對知識產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如果侵權方能夠證明這壹行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等侵權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壹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二、什麽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三、假冒專利的處罰標準假冒專利的處罰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這是刑法對專利犯罪的唯壹規定,而且沒有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的含義。修訂前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未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原《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60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假冒他人專利”的理解,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壹些模糊甚至錯誤。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的關系如下:由於《刑法》第216條對假冒專利罪的規定是采用空白罪狀形式,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界定只能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即《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然而原《專利法》第63條規定為:“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60條的規定處理”,該第60條的規定只涉及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專利侵權行為。因此,難免造成了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兩者關系的混淆。對兩者關系的混淆具體可歸納為兩個方面,壹是認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必須要以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的專利為前提,即“假冒必侵權”;二是認為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的專利的行為,必然同時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即“侵權即假冒”。“假冒不壹定侵權”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後,在知識產權法理論界,普遍認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是明顯有區別的。根據《專利法》第57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定義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其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至於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專利法》第58條刪除了原第63條“依照本法第60條(新《專利法》改為第57條)的規定處理”的表述,並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作出明確界定,詳見上文。因此,專利侵權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法》第11條所規定的專利權人的實施專利的獨占權,即其侵犯的客體是專利權;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法》第15條所規定的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即其侵犯的客體是標記權,同時,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商譽,蒙騙公眾,損害公眾利益,侵犯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某行為只要符合上述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之壹或其組合,即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而與該行為是否同時侵犯了他人專利權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行為人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並沒有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甚至采用了自己的專利技術,但在其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的專利號,該行為顯然未構成專利侵權,但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則構成假冒專利罪。當然,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競合。例如,行為人不但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專利,而且在其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未經許可使用了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該行為當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也顯然構成專利侵權。但並不是因為具有專利侵權行為這壹前提而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而是其符合了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以專利侵權行為為必要前提,即“假冒不壹定侵權”。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可與他人的專利產品不同,假冒他人專利的方法可與他人的專利方法不同。“侵權不壹定假冒”反過來,專利侵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呢?回答也是否定的。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司法界有壹種觀點認為,專利侵權行為同時也是或就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有可能是由於原《專利法》第63條規定,對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比照原刑法關於侵犯商標權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緣故。的確,對於註冊商標專用權來說,“侵權即假冒”壹般是正確的,因為,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客體是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是將權利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壹種標識,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必然同時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從而使公眾產生混淆。但是,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是新的發明創造,而並非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等標識。兩者保護客體的這壹顯著的不同,決定了在註冊商標上成立的“侵權即假冒”在專利上是難於成立的。如上文所述,專利侵權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的獨占權,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和商譽。因此,專利侵權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例如,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被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當屬專利侵權行為;但如果被告人的確未在其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沒有在合同、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也沒有偽造或者變造專利權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則其行為不應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無論情節如何嚴重,按罪刑法定原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通過民事救濟方式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專利侵權行為不會必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即“侵權不壹定假冒”。即使在兩者競合的情形下,也絕不是因“侵權”而“假冒”,而是因“假冒”而“假冒”。專利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在性質上,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完全不同的行為,單純的專利侵權行為不可能構成假冒專利罪。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某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能不亞於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如反復侵權行為,它不僅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因此,有人就認為對這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並很自然地適用“假冒專利罪”。在新刑法實施之前,根據類推制度,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類推適用假冒專利罪的規定,是合理的,也是不違背刑法的指導思想的。但是,在新刑法實施之後,廢除了類推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在理論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司法上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壹種矛盾,也是立法上的疏漏(有學者認為這並不是疏漏)。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立法途徑解決,而不能以犧牲罪刑法定原則為代價作出類推。有人就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侵犯專利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