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賠償的計算方式
企知道查詢《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又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即法定賠償。
與商標侵權賠償相比,專利侵權可以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來計算。
高院規定第20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專利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第壹種或者第二種方式來計算侵權賠償。在第壹、第二種方式不能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第三種計算方式,如果第三種計算方式仍不能適用的話,那麽再選擇第四種計算方式,四種計算方式是有前後適用順序的。
二、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高院規定第20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裏需要註意,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的區別。
三、 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高院規定第20條第二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四、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高院規定第21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參照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不同是商標只按許可費來直接計算,而專利帶有壹定的懲罰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進行賠償。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壹般采取補償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懲罰性的賠償,只有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來計算賠償額,另外就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來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帶有壹些懲罰性。
五、第四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高院規定第21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有關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與商標也比較接近,只是專利規定了最低的法定賠償數為5000元,壹般最高為30萬元。
六、關於合理的開支
高院規定第22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這個規定和商標相似,但是商標侵權賠償規定明確指出了律師費用是可以作為合理開支的。在實務操作中,律師也會將律師費和調查取證的費用壹起計算到合理的費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