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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意義及其各種幫助和啟示是什麽?

優先權原則源於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方便締約國國民在本國提出專利或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在其發明創造第壹次在壹個國家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在法定期限內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第壹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他以後申請的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壹權利是優先權。

壹、專利優先權的分類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國內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在12個月內在中國首次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專利,可以享有優先權。在中國的優先權體系中,外觀設計專利不包括在內。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在外國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外國就同樣的外觀設計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中國以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優先權日。

二、專利優先權的作用和意義

1,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

專利優先權可以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壹有發明,發明人就能及時申請專利,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發明人的積極性,也充分體現了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在先申請”原則。

申請專利太晚的後果顯而易見,很容易導致別人先申請的情況。此外,壹些專利技術竊賊通過壹些不正當手段竊取技術成果,先申請專利,甚至反過來起訴真正的發明人。

2、督促發明者加快研究進程。

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要求發明人在第壹次申請後的12個月內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進行改進和完善。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很多人把自己下壹步發展計劃的完成日期定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前,這就是優先權制度帶來的積極影響。

3.有利於專利申請類型的轉換。

因為對於某些發明,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的文件和權利要求往往是不壹樣的,發明可以保護方法,而實用新型不能。有了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在壹年的指定期限內,最終決定是用實用新型還是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或創造。如果原申請是實用新型,可以通過主張優先權將實用新型專利轉化為發明專利,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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