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和獎金。“工資”是指按國家在崗工資總額計算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金、規定標準的津貼和補貼。“獎金”是指國家、政府等權威機構對做出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的壹定數額的貨幣獎勵,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收入。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民法典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夫妻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所得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收入* * *相同,所以如果沒有法律約定,婚後收入(包括個人投資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入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的,但都是可以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物的物權”,所以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但這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可以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照顧付出勞動壹方的權益。此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的秩序、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按照知識產權分割實際所得財產的權利。至於人身權、表演權、播映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其他權利。在著作權中,如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在專利權上不能分割為夫妻。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的補償應壹次性支付。
4、財產的繼承或贈與。夫妻壹方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能夠明確只屬於夫妻壹方的,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