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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的處分與物權的處分有什麽區別?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最終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決定財產命運的權利。包括轉讓、消費、出售和查封資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大權利的核心,是財產所有者最基本的權利。大多數情況下,處分權由所有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所有權與處分權也可以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人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壹種知識產權,是發明人或其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實施特定發明的專有權利。我國於1984頒布了專利法,於1985頒布了實施細則,對相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專有性、時效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又稱獨占性或排他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者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將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壹。

及時

及時性是指法律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不是無限期的,而是有限的。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再受保護,專利權立即成為人類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領土權

地域性是指任何專利權只能在壹定的區域內產生並受法律保護。這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壹個重要法律特征。根據這壹特點,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境內受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不受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或者* * *參加了專利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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