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合格的發明專利申請給予優先權,並自優先權審查請求被批準之日起壹年內結案。
第三條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行優先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可以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包括:涉及節能環保、新壹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的重要專利申請;涉及低碳技術、資源節約等對綠色發展有貢獻的重要專利申請;中國首次在國內就同壹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並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第五條發明專利優先申請數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上壹年度授權專利數量和本年度待審申請數量確定。
第六條要求優先權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是電子申請。
尚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啟動實質審查程序。
第七條申請人辦理優先權審查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審查請求書;具備專利檢索條件的單位出具的規定格式的檢索報告,或者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檢索報告和審查結果及其中文譯本。第八條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專利檢索條件,是指:具備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利用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進行檢索的條件;檢索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背景,接受過專利實踐培訓和檢索培訓;要求優先權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由相應專業技術領域的檢索人員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索。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優先權審查請求,並及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已經授予優先權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及時辦理,並自優先權審查請求被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出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第十壹條對於要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或者補正。申請人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兩個月。如果申請人延遲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停止優先審查,並將其作為普通申請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