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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號和專利號是壹回事嗎

專利申請號和專利號的含義不同。

專利申請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給專利申請人的受理通知書上的壹個重要著錄項目。它是由8位數字加壹個小數點和壹位數字(或英文字母X)組成,前兩位代表專利申請當年的年號,第三位數字表示申請專利的類別(“1”表示發明專利,“2”表示實用新型專利,“3”表示外觀設計專利),後五位數字代表本年度內某壹種專利申請的順序號,小數點後的壹位數字或“X”是計算機的校驗位。

下圖中紅色區域分別為,專利申請號和專利號

為了解決原8位專利申請號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專利申請量這壹難題,更為我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與國際接軌,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於2003年上半年對專利申請號標準作了修改,8位專利申請號被新的12位申請號取代。專利申請號標準於2003年7月14日頒布,並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經過修改的新專利申請號采用國際上通行的1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包括申請年號、申請種類號和申請流水號3個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第1-4位數字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年號,第5位數字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第6-12位數字(***7位)為申請流水號,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相對順序。專利申請號中使用的每壹位阿拉伯數字均為十進制,申請號中的年號采用公元紀年。未來20年內,將存在新舊申請號並存的現象。專利申請日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後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壹律按照新專利申請號標準給予和使用新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9月30日(含當日)之前給予的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10月1日之後不進行升位和更換,在專利法規定的各種法定程序中繼續使用原有專利申請號。 只有當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該專利申請號才成為專利號。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的壹項權利,其作用主要在於向公眾表明該產品獲得了專利保護,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仿制。此外,也在壹定程度上表明該產品的科技含量高,優於其他產品,可以增加該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需要指出的是,在專利申請提出以後授權以前,由於尚未獲得專利權,申請人不得將該申請號作為專利號標註在其產品或包裝上,否則就會出現:第壹,有冒充專利行為之嫌;第二,提早使處於保密狀態的發明成果公之於眾,會將自己置於毫不設防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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