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請求書的修改程序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程序不同。請求書的修改,必須通過專門的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辦理,申請人要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變更申請人、發明人等著錄項目的,還需繳納壹定的費用。
對於發明專利申請人來說,有兩次機會修改申請文件。第壹次是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第二次是對專利審查員第壹次實質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被限制為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同時,法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規定,即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範圍。也就是說,對說明書的修改,主要限於非實質性部分,對於實質性部分,比如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和實施例等,則不允許修改。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不能超出說明書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僅限於對不清晰的線條或者對視圖的明顯差錯部分的修改。申請文件修改後提交時,要按規定填寫“補正書”或者“意見陳述書”,寫明修改文件的名稱和內容,並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換頁,還應附上“申請後提交文件清單”壹份。
壹、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後如何修改
(壹)提交替換頁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替換頁的提交有兩種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修改對照表--這種方式適用於修改內容較多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圖。申請人在提交替換頁的同時,要遞交壹份修改前後的對照明細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在原文復制件作出修改的對照頁--這種方式適用於修改內容較少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申請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的同時遞交直接在原文復制件上修改的對照頁,使審查員更容易察覺修改的內容。申請人提交的替換頁應當壹式兩份。
(二)審查員代為修改通常,對申請的修改必須由申請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對於申請文件中個別文字、標記的修改或者增刪及對發明名稱或者摘要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予以修改,並通知申請人。此時,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者圓珠筆作出清楚明顯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鉛筆進行修改。
二、專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作
為壹個原則,凡是對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作出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許的。具體地說,如果申請的內容通過增加、改變和/或刪除其中的壹部分,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的信息與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從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異地導出,那麽這種修改就是不允許的。這裏所說的申請內容,是指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公開的內容,不包括任何優先權文件的內容。
不能允許的增加內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幾種:
(1)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內發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7)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壹般是不允許的;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卓壹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