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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中的抵觸申請

個人簡介:集佳知識產權海口分公司知識產權專員,主要方向為商標專利代理,同時包括企業貫標、高新技術企業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

只要接觸過專利培訓的人就會知道我們國家的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在判定能否授予專利權是最重要的就是看它是否滿足三性,即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

在判斷過程中,我們說如果我想申請的專利與現有技術相同或者相近即被判定為喪失新穎性,但是在這過程中還有壹點就是抵觸申請。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壹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本人)在該申請的申請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那麽這壹申請就被稱之為專利申請的抵觸申請。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想申請的專利已經有人在我們之前想國知局提交了申請但是正在審核中還沒有公布,所以我們在現有技術中搜不到的專利就是我們的抵觸申請,這裏我在刷題過程中遇到了幾個容易犯錯的點:

1.所謂抵觸申請也是有地域性的,其他國家的申請對我國來說不構成抵觸申請

2.抵觸申請的構成日期不包括同日申請,同日申請的由申請人進行溝通,溝通未果的由雙方***同享有專利權,但是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因為可以享有優先權所以國際申請日期在後申請人日期之前到,盡管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在後申請人日期之後,依舊會造成抵觸申請。

以上就是我對於抵觸申請的個人看法,不當之處還請大家多多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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