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人,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通過專利轉讓合同取得專利的壹方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專利申請人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獲得但尚未依法授權的專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後,轉讓方只是轉讓受讓方繼續申請該專利的權利,並不能從根本上保證受讓方將來成為受讓方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
它們之間既有相似之處,也有本質區別:
1.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申請權;
2.專利權的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轉讓人是專利權人,而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轉讓人是專利申請人。
專利轉讓有幾種形式?
在中國,專利轉讓壹般有三種形式:
1.整體專利轉讓,獨占許可,所謂專利所有權轉移,10年自主產權。如果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企業,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只擁有發明權。
2.專利獨家許可,專利由企業買斷。只有專利權人和企業可以使用該技術,專利不能再轉讓給第三方。
3.專利壹般是許可的。專利權人授權專利由某個企業或個人生產,也可以授權多個企業或個人生產。
專利申請轉讓和專利權轉讓有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