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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31號

發行日期:2003年6月13日

實施日期:2003年7月15日

已經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3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以下簡稱強制許可)的授予、授予和終止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審查和決定強制許可、強制許可費裁決和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

第三條申請強制許可、支付強制許可費和終止強制許可,應當以中文書面形式辦理。

按照本辦法提交的證明和證明文件為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本。未按要求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四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在合理條件下許可其專利,在合理期限內未取得許可的,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項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對於以前的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有重大技術進步和重大經濟意義,並且其實施有賴於以前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請求強制許可實施以前的專利,前專利權人也可以請求強制許可實施以後的專利。

在國家緊急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權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條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有兩個以上請求人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請求書中指定的第壹個請求人為代理人,請求書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

第六條申請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強制許可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壹)請求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索賠人或其總部所在國的國籍;

(三)請求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四)請求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的姓名;

(五)申請強制許可的理由和事實;

(六)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時應當註明的相關事項;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請求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七)索賠人的簽名或蓋章;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有專利代理機構的印章;

(8)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註意的事項。

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壹式兩份。

第七條強制許可請求涉及多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涉及兩個以上專利權人的,應當按照不同的專利權人分別提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強制許可請求,並通知請求人:

(壹)請求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不清楚或者難以確定的;

(2)請求文件不使用中文;

(3)請求強制許可顯然沒有理由。

第九條請求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請求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請求人應當自提出強制許可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強制許可請求費;逾期或未足額支付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向專利權人發送強制許可請求書副本。專利權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限屆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

第十壹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請求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實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前通知申請人,並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十二條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要求聽證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聽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開庭7日前通知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以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聽證會時,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辯和質證。

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由聽證參加人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強制許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的聽證程序。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

(壹)申請人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請求強制許可的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三)強制許可請求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理由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申請人對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強制許可請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請求人撤回請求的,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程序終止。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請求人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撤回其強制許可請求。

第十五條對強制許可請求進行審查,未發現拒絕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並說明下列事項:

(壹)取得強制許可的個人或者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範圍、規模和期限;

(四)決定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和負責人的簽名;

(六)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相關事項。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第十六條專利權人對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給予強制許可的生效決定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公告。

第三章強制許可費裁定請求的審查和裁定

第十八條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已經公布;

(二)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3)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申請征收強制許可費的,應當提交強制許可費征收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壹)請求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索賠人的國籍或索賠人總部所在國;

(三)給予強制許可決定的文件編號;

(4)被請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請求裁決強制許可費的理由;

(六)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時應當註明的相關事項;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請求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七)索賠人的簽名或蓋章;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有專利代理機構的印章;

(8)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註意的事項。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及其所附文件壹式兩份。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強制許可費裁決請求,並通知請求人:

(壹)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明確或者尚未公布的;

(2)請求文件不使用中文;

(3)明顯沒有理由要求判給強制許可費。

第二十壹條請求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請求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請求人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強制許可費的裁決請求費;逾期或未足額支付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二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依照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的強制許可費裁定請求書副本發送對方,對方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限屆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

強制許可費裁決過程中,雙方可以提交書面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案件需要聽取雙方的口頭意見。

第二十三條請求人可以隨時撤回裁定請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請求人撤回裁定請求的,裁定程序終止。

第二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授予強制許可費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強制許可費裁決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取得強制許可的個人或者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三)裁決的內容和理由;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和負責人的簽名;

(五)決定的日期;

(六)其他相關事項。

強制許可費的裁決應及時通知雙方。

第二十六條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強制許可決定規定的強制許可期限屆滿,強制許可自動終止。

強制許可自動終止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公告。

第二十八條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在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規定的強制許可期限屆滿前不再發生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應當提交終止強制許可的書面請求,載明下列事項:

(壹)專利權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專利權人的國籍或者其總部所在國;

(3)要求終止的授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件編號;

(四)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和事實;

(五)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時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權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六)專利權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有專利代理機構的印章;

(7)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註意的事項。

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壹式兩份。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並通知請求人:

(壹)請求人不是被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

(2)未註明請求終止的強制許可授予決定的文號;

(3)請求文件不使用中文;

(四)明顯沒有理由終止強制許可的。

第三十條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請求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三十壹條對依照本辦法規定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請求副本發送給取得強制許可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限屆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實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通知專利權人,並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三十三條經審查認為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理由無效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

專利權人對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專利權人可以隨時撤回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專利權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請求的,相關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對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進行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並說明下列事項:

(壹)專利權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取得強制許可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三)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四)給予強制許可決定的文件編號;

(五)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和負責人的簽名;

(七)決定的日期;

(八)其他相關事項。

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終止強制許可的生效決定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公告。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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