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行政訴訟 根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專利行政主管機關不同,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分為三類: 1、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 2、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 3、以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 以下兩種情況既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在該專利授權公告日起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二、專利侵權訴訟 1、原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審核委托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壹起作為***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除相對於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三、專利權屬訴訟 專利權屬訴訟的爭議焦點壹般圍繞以下幾點展開: 1、專利法規定的本職工作的範圍如何確定? 通常認為,發明人被單位明確職責或負有職責的工作應當是其本職工作。 2、什麽是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交付是否需要壹定的形式要件? 通常認為,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的重點在於交付,交付壹般需要壹定的形式,並且形式可以多樣,如:大會宣布、成立課題小組、會議決定並記錄於會議紀要上、明確任務、撥付專款並專款專用等。 3、什麽是屬於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否需要有協議?這種利用是公開的還是代為所不知的? 通常認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發明所利用的單位的物質條件在該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不可或缺的,發明的完成對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有依賴的,沒有這些物質技術條件發明就不可能完成。 發明人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無論單位是否知道或者單位是否作為工作任務下達,只要事先沒有協議,都應當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四、專利合同訴訟 1、專利權利轉讓合同訴訟(略)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訴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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