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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推廣應用需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嗎

不需要,專利推廣應用屬於市場經濟行為,不需要行政審批。當然,如果該技術屬於具體的行政審批範圍,那麽需要審批的整個項目,但也不是審批該專利。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是企業,屬於職務發明的,專利實施後應當給予發明人壹定的獎勵。

此外,還應當明白,專利實施不僅不需要行政部門批準,反而不實施會導致行政幹預,這在專利法上稱之為“專利強制許可”。[資政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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