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無效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作為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對舉證義務承擔和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壹般是比較到位的,對證據證明力的強弱、證據鏈是否完整能及時作出預判。還比如對證據優勢原則、 證據證明事實的蓋然性原則的運用是其他專業人員所不及的,雖然這些證據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適用沒有被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早已運用,《審查指南》也規 定可參考民事訴訟對證據的規定。因此在結合無效理由組織證據或針對對方證據的反駁上律師具有壹定的優勢,當然,前提是律師必須懂專利,懂專利無效程序的特 殊性,懂專利無效的精髓—尤其是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及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程度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同時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律師在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應該有更 大的作為。
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證據
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對證據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壹是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二是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證據提交的要求,三是對逾。
1、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在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無效請求書的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並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規定,“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
以上規定顯示,專利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顯然有別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立案證據的要求。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明確指出合議組通常僅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範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由此可見,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不僅是程序能否啟動的形式要件,更是無效宣告請求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2、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補充證據提交的舉證期限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舉證期限有重要的意義,超過舉證期限舉證壹旦未被專利復審委員會考慮,往往會成為影響本次無效程序勝敗的決定因素。
2.1、申請人的舉證
《審 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3.1的規定:(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 員會不予考慮。(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後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壹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針對專利權人以合並方式 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頭審理辯論 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相 關無效理由的。(3)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2.2、專利權人的舉證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規定:“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但對於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對提交後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
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規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對所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從 《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我們發現,專利無效對證據要求明顯區別於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是:在規定舉證期限的同時還必須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具體的說明,按 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編的《新專利法詳解》第420-421頁中的解釋,是指:壹方面請求人應該指明所提供的每壹項證據的目的,也就是該證據是用來說明 什麽問題的;另壹方面,請求人對其主張的每壹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證據支持時,例如不具備新穎性等,均應該有起碼的證據予以支持。請求人不應提 交對其請求來說沒有任何意義的證據,也不應提出沒有依據的無效主張。換言之,請求人要將所提交的證據與無效宣告的理由壹壹對應,專利權人要根據證據具體說 明其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而在訴訟程序中,我們只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就行了,不壹定非要說明具體的理由,可以留 待在庭審中根據案情的要求具體闡明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顯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證據提交的要求更未嚴格。
3、對於逾期證據的提交
《專 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可以”不予考慮,並非壹概不予考慮,也就是說,法律上仍存在 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予以考慮”的裁量權,並沒有把路堵死。該條規定的可以理解為:對於請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則“不予考慮”體現的是壹般 原則,而“可以考慮”是例外原則。但何時“可以考慮”?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未明確,這就給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如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進行解釋留下空間。會 導致復審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引發請求人搞證據突然襲擊,致使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中倉促應戰,影響審理質量並對專利權人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