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無效的流程如下:
(壹)無效程序的啟動
無效程序啟動的時間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的任何時候,可以壹直持續到該專利權終止後。由於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能夠對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產生影響,因此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程序啟動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但是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得宣告自己的專利權全部無效。
(二)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啟動無效程序後,成立合議組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合議審查。絕大部分案件由3人(組長、主審員、參審員)組成的合議組進行審查。只有極少數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議組(1名組長、1名主審員,3名參審員)進行審查。
(三)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有三類;
壹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二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四)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理訴訟的法院和訴訟性質與不服復審決定提起的訴訟相同。需註意的是,無效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