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南也沒有規定應定要是幾個!
4?1?2發明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
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
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不作審查。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例
如不得寫成“××課題組” 等。發明人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
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個發明人的,應
當自左向右順序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
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
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時請
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 壹欄所填寫
的相應發明人後面註明“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請求
提出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專利
申請單行本、專利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其姓名,並
在相應位置註明“請求不公布姓名” 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
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後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
的,應當提交由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聲明,但是專利申
請進入公布準備後才提出該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審查員
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外國發明人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
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於中間位置,
例如M·瓊斯